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
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
黑发改新能源〔2024〕227号
关于印发《黑龙江省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
发展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
各市(地)发展改革委、中省直有关单位、省电力公司:
为推进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,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、 国家能源局《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》《关于进 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》《新型储能 项目管理规范(暂行)》等文件精神,制定了《黑龙江省促进 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抓好贯彻
落实。
联系人: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处王健
联系电话:82627638
附件:黑龙江省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
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4年5月6日
附件
黑龙江省促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
为推进我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,建立完善相关市场机制、 价格机制和运行机制,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,引导行业健康发 展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 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规〔2021〕1051号)、《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 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》(发改办运行〔2022〕475号)、 《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(暂行)》(国能发科技规〔2021〕47
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如下配套措施。
一、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
(一)推进新能源项目配置新型储能设施。2022年及以后我 省新建集中式市场化并网的新能源项目,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 量的10%、时长不低于2小时配置储能,建设系统友好型新能源 电站。采取自建或通过租用、购买、共建等方式配储,配置新型 储能电站投产时间应不晚于项目本体首次并网时间。鼓励已并网 存量新能源项目配置新型储能。探索分布式光伏配置一定比例和 时长的新型储能,提升分布式光伏的消纳和并网友好性。(责任
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电力公司)
(二)重点发展电网侧储能。加强政策引导,支持各类投资
主体在电网关键节点、薄弱区域建设独立新型储能电站,提高电 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。鼓励新能源配建储能按照共建共享的模式 在专用站址建设独立新型储能电站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功率
不低于5万千瓦、时长不低于4小时,鼓励发展大容量长时储能。
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电力公司)
(三)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。充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等机制, 鼓励企业用户和产业园区按需配置新型储能设施,缓解电网高峰 供电压力。大力推进5G 基站、数据中心、充换电设施、电动汽 车等储能多元化应用。支持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、充电设施、蓄 热式电供暖等分散式储能设施,探索智慧能源、虚拟电厂等多种 商业模式。( 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科技厅、省工信厅、
省商务厅、省通信管理局、省电力公司)
(四)鼓励电源侧储能转换为独立储能。按照自愿原则,新 能源项目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,在具备独立计量、控 制等技术条件,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 面要求,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基础上, 可转为独立储能项目。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 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 规〔2021〕280号)有关要求,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 项目的储能,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。( 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
革委、省电力公司)
(五)支持储能技术多元化应用。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
熟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应用,支持钒液流电池、钠离子电池、固态 锂离子电池应用,以及重力储能、压缩空气储能、飞轮储能等新 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。开展多种储能技术联合应用复合型储能试 点示范,推动大容量、中长时间尺度新型储能电站试点示范。(责
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科技厅、省工信厅、省电力公司)
二、 健全新型储能管理机制
(六)引导独立储能合理布局。独立储能按照合理布局、按 需建设的原则,基于全省新能源规划布局,重点在新能源大规模 汇集地区、系统调峰压力大、电网输电走廊和站址资源紧张等区 域布局建设。定期测算分地区储能建设规模需求,合理确定储能 区域布局和投运时序,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。(责任
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电力公司)
(七)加强项目备案管理。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 管理,由属地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、配套制度进 行备案,项目备案情况并按月汇总报送所在市(地)能源主管部 门、省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。各属地能源主管部 门督促备案新型储能项目业主单位加快办理完成各项建设手续, 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。( 责任单位:各县(市、区)发展改革
局、省电力公司)
(八)优化并网接入服务。 电网企业按照“简化手续、提高 效率”的原则明确并网接入、调试验收流程与工作时限,公平无
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,鼓励对用户侧储能提供
“一站式”服务。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接入电网工程由电网企业 投资建设,统筹开展电网规划和建设,确保进度匹配、同步投产。 经电网企业与新型储能电站单位双方协商后,允许新型储能电站 项目单位投资建设配套接网工程。( 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
省电力公司)
(九)提高项目建设质量。新型储能电站要严格按照国家和 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开展电站设计、建设、安装、竣工验收和运营, 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,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。电化 学储能电站应选用技术成熟、安全性能高的电池,原则上不得选 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。( 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电力公司、
新型储能电站企业)
(十)强化安全生产监管。各地市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 加强新型储能建设、运行安全监管,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《国 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》(国 能综通安全〔2022〕37号)要求。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型 储能电站项目备案时,要同时下达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 事项告知书,明确项目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。国家能源局 派出机构负责新型储能项目施工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。住建部
门依法开展新型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、消防验收、备案工作。
应急管理、消防部门指导新型储能电站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工作, 消防部门依法对项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、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
查,严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消防隐患整改。(责任单位:省住建
厅、省应急管理厅、省消防救援总队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电力公
司)
三、 完善新型储能市场机制
(十一)明确市场主体地位。推动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 场交易,独立储能电站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、辅 助服务市场交易,电源侧储能电站联合发电企业作为整体参与电 能量市场、辅助服务市场交易,用户侧储能电站联合电力用户作 为整体参与电能量市场、需求响应市场交易。待我省电力现货市 场正式启动运行后,逐步推动储能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。 市场交易规则遵照相关文件执行。 ( 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,
省电力公司)
(十二) 健全独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。在电力现货市场正式 运行前,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,用电价格暂执行工 商业用电价格,可参照电力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 代理购电,执行峰谷分时电价、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;放电时 作为发电企业,上网电价暂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。独立新型 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,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、系统运 行费、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。在电力现货市场 正式运行后,参与现货市场的独立新型储能,按照相关市场规则
形成充放电价格。 ( 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电力公司)
(十三) 适时优化峰谷电价政策。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,
根据我省电力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等情况,适时调整峰谷分时
电价时段、扩大峰谷电价价差,为新型储能发展创造盈利空间。
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电力公司)
(十四)支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。独立储能电站可参与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,相关要求及补偿方式按照《东北电力辅 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》要求执行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
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、省电力公司)
(十五)建立容量租赁机制。鼓励新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、 出售等市场化方式获得收益,相关价格和费用由各投资主体自主 协商确定。长时(超过2小时)储能项目容量配置给新能源项目时, 可按比例折算到2小时系统功率,租赁给新能源项目。储能容量 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使用,新能源企业租赁的储能容量视同企业配 建的容量,租赁期一般不低于5年,鼓励签订与新能源项目全寿 命周期相匹配的租赁协议或合同。(责任单位:省发展改革委、
省电力公司)
(十六)加强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管理。 电力调度机构要完善 储能调度运行规程,优化调度运行机制,保障各类储能能够公平 合理利用。提高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调度频次,每年调用完全充放 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150次或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。在电 力供应紧张、电网事故处理等特殊时段,电力调度机构可对新型 储能电站采取应急调度的方式,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稳 定运行。新型储能电站要服从调度指挥,加强设备运行维护,确
保随时能够按照调度指令组织生产运行。( 责任单位:新型储能
电站企业、省电力公司)
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并根据我省新型储能项目发展情 况和国家、省政策变化适时调整。我省规定与国家今后出台有关
政策不一致的,按照国家政策执行。
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| 2024年5月6 日印发 |